357【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23 | 750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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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中毒品定义和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毒品定义的规定。鸦片、海洛因、吗啡同属罂粟类毒品。罂粟是一种草本植物,结有蒴果,用刀子划破后,有白色的汁流出,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生鸦片。生鸦片经过第一次处理后可生产出可吸鸦片。海洛因和吗啡是鸦片的精制品。吗啡是一种极易溶于水的粉末,是一种抑制呼吸的药物,剂量过大会造成呼吸停止以致死亡。海洛因是通过回流加热吗啡提取出来的半生物碱混合物,是一种既轻又细的粉末。用量过度,会引起昏迷、体温降低、心跳缓慢,并导致呼吸困难而死亡。大麻又叫印度大麻,是一种无花瓣双子叶植物,是当今世界使用最多、范围最广的麻醉品。它的主要成分是四氢大麻酚。经常或者过量吸食大麻,会对人体的许多器官造成危害,破坏其功能。可卡因是从古柯属的小灌木树的叶(古柯叶)中提取出来的,又称古柯碱,是一种粉末状的白色晶体,具有强烈的麻醉作用。大剂量的可卡因会导致人的中枢神经的传感源受阻,严重的会造成极度痉挛和心力衰竭,从而导致死亡。甲基苯丙胺,又称去氧麻黄碱、去氧麻黄素,因其固体形状为结晶体,酷似冰糖,故又被俗称为“冰”,甲基苯丙胺是一种精神药品,是苯丙胺类即安非他明类兴奋剂中药性非常强的一种兴奋剂。具有兴奋神经中枢的作用,会使吸食、注射者变得兴奋、易激动和焦躁不安,会出现暴力倾向。长期服用会严重损害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除前面列举的几种毒品外,其他由国务院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种类、范围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予以规定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生产、管理、运输、使用,并只限于医疗、科研、教学。“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易形成瘾癖的药品,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碱)、安纳咖、安眠酮等。
  实践中,对一些案件所涉及的精神药品,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毒品”的范畴,存在不同的认识。如贩卖、走私、运输或非法持有大量的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如安定注射液、盐酸二氢埃托啡、咪哒唑仑、艾司唑仑等。这些药品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但有些专家认为,经过临床试验,这类药品虽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的二类药品条目,但就其对人体产生的依赖性程度上,较之一类药品条目所列药品低得多。对这一问题应当这样认识,本条规定的毒品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如前所列的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可卡因等。这类毒品在实践中比较好认定,适用上也基本不存在问题。因为这类毒品对人体的毒害作用和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也是法律制裁的重中之重。二是本条第一款后面规定的“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类适用起来比较有争议。国家卫生部门对这类药品按其使人形成依赖性的瘾癖程度划分为一类和二类。应当说,这两类药品条目所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是本条规定的“毒品”的范畴。实践中,这类药品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而进行各种犯罪活动也不少。如果只注意打击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可卡因等的犯罪,而对这类药品却不严格管理,就会顾此失彼,也不符合我国加入的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二款是关于毒品数量以实际数量计算,不以提纯计算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是指被查获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以被查获的毒品的实际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是指对查获的掺入非毒品成分的毒品不作提纯计算,以被查获的毒品的实际数量计算。这样规定体现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一贯宗旨。



立案标准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

《理解与适用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关于死刑案件的毒品含量鉴定问题
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理解与适用》

        四、制造毒品的认定与处罚问题
  鉴于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的手段复杂多样、不断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况大量出现,有必要进一步准确界定制造毒品的行为、方法。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摇头丸。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已经制成毒品,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判处死刑;数量特别巨大的,应当判处死刑。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
  五、毒品含量鉴定和混合型、新类型毒品案件处理问题
  鉴于大量掺假毒品和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为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保证毒品案件的审判质量,并考虑目前毒品鉴定的条件和现状,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年12月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亦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
  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
  对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刑法、司法解释等尚未明确规定量刑数量标准,也不具备折算条件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毒品毒效的大小、有毒成分的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依法量刑。因条件限制不能确定的,可以参考涉案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因素等,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但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理解与适用》

二、关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的若干具体问题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




公安部关于认定海洛因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禁毒局关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立案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卡芬太尼等四种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



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





例要旨

1196号:刘守红贩卖、制造毒品案——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