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23 | 747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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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释义】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八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理解与适用

第十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