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23 | 620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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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条中的“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在行为方式上包括违反动物防疫、植物检疫的有关规定的情形,比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的范围要宽。违反动物防疫有关国家规定的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有关动物疫情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违反规定处置染疫动物、产品、排泄物、污染物;未按照规定采集、保存、使用、运输动物病微生物,导致动物病微生物遗失、扩散的等。另一类是违反有关动物检疫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违反规定逃避检疫;违反规定藏匿、转移、盗掘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等。违反植物检疫有关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违反规定调运、隔离试种、生产应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等情形。原条文中规定的逃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为被吸收在本条规定中,其主要是指不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如采取隐瞒、欺骗等方法逃避动植物的检疫或者避开检疫口岸进出境的情形。“重大动植物疫情”指动物传染病在某一地区暴发、流行,在短期内突发众多患同一传染病的动物,造成某一种类动物大量死亡;或者植物病、虫、有害物种的迅速蔓延,使粮食、瓜果、蔬菜严重减产,或者有害植物大面积入侵,使当地植物种群退化、消失,造成生态环境恶化,进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环境资源的破坏。如英国的疯牛病,使政府不得不大量捕杀病牛,经济损失惨重。另外,如松材线虫病,作为一种毁灭性病害,此病在我国以及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等均有发生。病原线虫侵入树体后会导致树木蒸腾作用降低,失水、木质变轻,树脂分泌急速减少和停止,最终导致病树整株枯死。松材线虫病具有致死速度快,防治难的特点,其传播主要通过媒介昆虫和人为携带患病木材及其制品完成。松树一旦染病,很难治愈,最终会导致林木的大面积毁坏、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本条规定中的“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是指虽然尚未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发生,但存在引起此类疫情的紧迫的或者现实的危险的情形,这种情形需要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加以具体判断,不能将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一律认定为具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根据本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本款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第59条修改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四)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五)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六)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重大动植物疫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




【办案依据






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