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23 | 626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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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条所指“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关于检疫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对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2)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3)对入出境的尸体、骸骨,其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疫合格后,发给入出境许可证,方准运进或者运出。“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上述传染病一旦在国际间传播开来,不但给人民群众带来深重的灾难,还将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损失。例如中断运输、贸易,封锁疫区、隔离和治疗患者都将消耗大量的社会资金并延缓经济发展。因此,对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本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一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办案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





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