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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释义】
本条中的“珍贵文物”主要是指可移动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凡属一、二级的文物均属珍贵文物,部分三级文物也属珍贵文物。三级文物中需要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珍贵文物主要包括: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比如货币、舆服、器具、名画等。根据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的规定,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文物保护单位”是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不可移动的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级别分别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和县(市)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故意损毁”指故意将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毁坏;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破坏的行为。其中“损毁”包括打碎、涂抹、拆散、烧毁等使文物失去文物价值的破坏行为。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六条 [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七条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
(二)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次以上或者三处以上,尚未造成严重损毁后果的;
(三)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珍贵文物严重损毁的;
(二)造成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严重损毁的;
(三)造成珍贵文物损毁三件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理解与适用》
【案例要旨】
147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