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8【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486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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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如军事设施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无线电管理的规定;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行政法规比较多,如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管制规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都有关于无线电管理的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无线电站设置方面的管理规定,未经申请、未办理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手续或者未领取电台执照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无线电使用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获得使用权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行为。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行为人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包括行为人无线电台(站)本身属于未经批准而设置的;也包括行为人无线电台(站)虽经依法批准设立,但在使用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无线电使用的管理规定,擅自改变主管部门为其指配的频率而非法使用其他频率的等情形。

  根据本款规定,行为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可主要根据行为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行为,对无线电通讯秩序造成干扰的程度、范围、时间,被其干扰的无线电通讯活动的性质、领域、重要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二款是关于对单位犯罪的处刑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单位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办案依据


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四款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造成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一)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要旨


1227号:李雄剑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