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628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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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释义】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三条 [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是否适用于其他开设赌场案件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例要旨


《案例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