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5【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479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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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因此,这里的“非法搜查”有两层意思:一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非法对他人人身、住宅进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或者搜查的程序和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其中之一的,即为非法搜查。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的不构成本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这里的“非法”,主要是指无权或者无理进入他人住宅而强行闯入或者拒不退出。如果是事先征得住宅主人的同意的,或者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依法执行搜查、逮捕、拘留等任务而进入他人住宅的,都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是故意的,过失的不构成本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从重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滥用职权”,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违背职责行使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依照本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二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办案依据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案例要旨

刑事审判参考526号:毛君、徐杰非法侵入住宅案 ——入户盗窃财物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但严重妨碍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的,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