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串通投标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其中,“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在投标中,包括投标前和投标过程中,串通一气,商量好采取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等行为,既包括多方相互串通,也包括多方串通;“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是指由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而使招标人无法达到最佳的竞标结果或者其他投标人无法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参与投标竞争而受到损害的情况,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和造成潜在的损害两种情况。根据本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本款在处刑规定中,还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人民法院在对行为人依法科以自由刑外,还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和本条的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
第二款是关于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串通,事先根据招标底价确定投标报价、中标价格,而不是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确定中标价格,从而破坏招标公正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有本款行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办案依据】
【案例要旨】
检例第90号:许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标立案监督案对于串通拍卖行为,不能以串通投标罪予以追诉
刑事审判参考1251号:黄正田、许敬杰等串通投标案——在国有资产拍卖过程中,行为人串通竞买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