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主要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证券、期货咨询服务机构及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证券、期货交易的客户、行情分析人员等。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会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秩序,仍实施该行为,并希望危害结果出现。第三,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本条所称的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涉及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虚假信息。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可能对期货合约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金融银根政策、有关会议内容、市场整顿措施、新品种上市、税率调整、大户入市、保证金比例的提高、交易头寸变化、仓量调整、新法规新措施的出台等。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虚假信息”,是指凭空捏造的、歪曲事实的或者有误导性的,能引起市场行情变化的信息,如引起价格上涨或者下跌,大量抛售或者吸纳等。行为人必须既具有编造又具有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否从中牟利,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行为人只编造而没有传播,或者道听途说又散布给他人,不能以犯罪论处。行为人编造并传播的必须是能够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如该虚假信息对证券、期货交易无影响,也不构成本罪。第四,构成本罪必须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虚假信息引起股票价格、期货交易价格重大波动,或者在股民、期货交易客户中引起了心理恐慌,大量抛售或者买进某种股票、期货交易品种,给股民、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等。
对于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处罚,根据本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款是关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构成本罪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本罪是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即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本条所称的“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第三,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的行为。本条所称的“伪造交易记录”,是指制作假的交易记录,即原来未进行交易,在交易记录中谎报进行了交易,原来未进行大量交易,而在交易记录中谎报进行了大量交易。所谓“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业务记录文件进行篡改,变更其内容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把真实的交易记录加以毁灭的行为。第四,构成本罪的必须是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使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严重混乱等。
对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处罚,本款规定了两档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款是关于单位犯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处罚规定。本款对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处罚采取了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在执行中,要正确划清市场行情分析失误与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界限。在证券、期货市场中,一些经纪人、咨询人员、行情分析人员等业内人士或者专家学者经常对证券、期货市场的行情发表评论。这种评论往往是依据个人的经验和知识、结合市场行情的走向、有关的数据资料、技术分析作出的判断或者预测。这只是个人之见,其目的是为投资者正确决策提供参考。因此,判断失误在所难免。而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散布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故意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七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办案依据】
证券法(2019)(51、52、80、81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