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3 | 50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法释[2005]10号 / 2005.08.01公布 / 2005.08.11施行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0]49号

          六、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持有个人股份或者同时接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七、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界定
  本意见所称“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是否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不清楚的,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界定。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资金来源与实际出资不符的,应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企业的性质。企业实际出资情况不清楚的,可以综合工商注册、分配形式、经营管理等因素确定企业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