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走私淫秽物品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3 | 553 次浏览 | 分享到:

152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根据第一款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备条件。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润;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在社会上传播、扩散。如果行为人携带少量的淫秽物品入境,目的是为了自己使用,则不应按走私淫秽物品罪处。

  2.行为人在客观上有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的行为。本条所说的淫秽物品,主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这里的“其他淫秽物品”,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或者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对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罚,本款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实践中办理走私淫秽物品的案件,涉及具体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2月24日《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情节较轻”“情节严重”等解释内容办理。

  本罪在实际执行中要注意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否“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判断是否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不能只凭行为人的口供或者辩解,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各种证据,加以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走私大量淫秽物品,显然超出了自用的范围,就可以认定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至于“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二款是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新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即将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内容移到本款,并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增加了将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规定。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没有单独规定刑罚,而是规定以走私罪论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有关规定处罚。由于刑法关于走私罪一章,除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走私几类违禁品的处罚以外,对走私罪是按照行为人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规定刑罚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有些走私固体废物的行为无法计算应缴税额,因此,司法机关对本罪在量刑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次修改,对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单独规定了两档刑罚。本款所说的“固体废物”,是指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本款所说的“液态废物”,是指区别于固体废物的液体形态的废物,是有一定的体积但没有一定的形状,可以流动的物质。“气态废物”是指放置在容器中的气体形态的废物。我国对于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入境有严格的限制和批准程序,近年来,国内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见利忘义,以各种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向海关隐瞒、掩饰,擅自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偷运入境。对于这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走私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是完全必要的。

  根据本款规定,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是对单位犯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的处罚规定。本款也由刑法修正案(四)作了修改,虽只是文字修改,但修改后的内容却有了实质的变化。原来只规定对单位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罚,现在增加了单位犯走私废物罪的处罚。对单位犯上述罪行的,采用双罚制原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五条 [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