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2016)粤1702刑初349号 二审:(2017)粤17刑终188号 复核审:(218)粤刑核26784784号 二审重审:(2018)粤17刑终166号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是对减轻处罚的释义,应适用于一个减轻处罚情节。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或者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不受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限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该条第二款特殊减轻处罚适用于没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特殊情况,对于依法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多档减轻处罚的案件,无须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