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艺萍贩卖毒品案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25 | 711 次浏览 | 分享到:
源头性的诱惑侦查毒品案件,即便排除数量引诱、犯意引诱情形,仍应谨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一审:(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70号 二审:(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57号
死刑复核:(2016)最高法刑核14483628号 二审重审:(2017)粤刑终620号

源头性的诱惑侦查毒品案件,尤其是毒贩等临时特情为个人目的检举而启动诱惑侦查的毒品案件,即便排除了数量引诱、犯意引诱情形,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仍要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