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抢夺枪支的方式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人的行为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下未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或公共生活利益,且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一审:(2019)浙1124刑初29号
以抢夺枪支的方式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人的行为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下未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或公共生活利益,且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的,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以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