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2019)浙0185刑初532号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可从犯罪对象、客观行为及构罪标准方面进行区分;涉及罪数问题时,应着重审查多个犯罪行为是否可评价为在同一概括故意下连续实施的、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符合该判断标准的,应择一重罪处罚,否则仍应数罪并罚。在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之外,还应关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制度的调整,并谨慎把握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