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8057】教唆犯撤回教唆行为的定性与量刑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241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教唆犯在实行犯开始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之前及过程中,撤回教唆意思并极力进行拦阻的,如果未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仍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但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案号一审:(2010)厦刑初字第06号二审:(2010)闽刑终字第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