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8014】自陷行为致精神障碍后犯罪之刑事责任界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244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自陷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又名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具有行为能力时,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危害行为,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被告人是起因于自陷行为,无论本人处于何种精神状态,均不得免责。

 

■案号一审:(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60号二审:(2011)沪高刑终字第123

 

复核审:(2012)刑四复8119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