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9号:饶继军等盗窃案 ——盗窃金砂后加工成黄金销赃,盗窃数额应当以所盗金砂价值认定,而不是以加工成黄金后的销赃数额认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1 | 654 次浏览 | 分享到:
盗窃金砂后加工成黄金销赃,盗窃数额应当以所盗金砂价值认定,还是以加工成黄金后的销赃数额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取消了“销赃数额高于被盗物价值,按销赃数额计算盗窃数额”的规定,使盗窃数额的认定还原于被盗物品本身的价值。同时,《解释》对盗窃数额的认定更加简单明确,盗窃数额的认定标准为: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