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所等娱乐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通过业绩管理、会议制度、风险防范等措施使得“妈咪”、卖淫女在场所经营管理者搭建好的框架体系内进行卖淫活动,使得卖淫活动能够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积极追求卖淫活动为俱乐部带来的高额营业收入,把卖淫活动与俱乐部经营捆绑在一起,实现了对相对松散卖淫活动的整合、管理与控制,俱乐部经营管理者的行为能够认定为组织卖淫行为。组织卖淫的运作模式、盈利模式变迁不影响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这一组织卖淫罪核心特征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