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风,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律师,13560000979
一、关于“企业合规”的起源
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爆发的“洛克希勒贿赂案”等跨国商业贿赂丑闻,不仅直接导致尼克松总统的下台,也在美国国内引发了人们对跨国公司的信任危机。为重振投资者的信心,美国政府不仅将企业合规纳入刑事立法,更直接推动跨国公司开始重视内部合规和企业文化建设。
在健全刑事法制同时,美国更是在司法实践中始终贯彻着对企业合规的运用和推动。在政府与企业的和解谈判中,涉案企业除了自首、配合调查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外,有无合规计划以及合规计划是否充分有效可能影响到FCPA执法机构的指控能否以暂缓起诉或不起诉方式解决,还会影响到缓刑期限长短、罚金数额大小以及执法机构是否需要指派合规监察官或进行定期自我报告,使得合规计划成为执法机关各种执法协议中的必要组成部分,既实现了涉案当事人的最佳威慑和有效预防,又成为其他企业进行自我对照检查以及在触法时为减轻处罚而参照的模板。
美国的企业合规,特点是将企业合规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充分结合,最大限度发挥企业合规刑事制度功能。也可以说,美国的企业合规,就是指刑事合规。
二、国外“企业合规“体系的精髓
一是立法理念,采取以预防为主导的积极治理主义模式,将一般预防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最大限度激发行为主体的守法意愿并对其行为予以法律上的肯定,并在司法实践中给予明确的刑罚减免,树立司法的权威。
二是关于定罪,立法设置了“单位预防贿赂犯罪失职罪”,明确企业及其相关主管人员、责任人员(包括内部员工)预防企业贿赂行为的法律义务,若这种预防机制失效,那么企业及其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通过罪名的设置,倒逼企业建立和实施合规政策与程序,构筑起预防腐败犯罪的“防火墙”。
三是关于量刑,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反腐,将合规计划纳入刑事立法中,以贿赂数额、贿赂方式、企业规模、自我披露、调查合作等因素为基础,调节企业贿赂犯罪量刑的基准刑比例。
四是关于出罪事由,将企业已建立的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抗辩事由。
三、国内“企业合规”的定义
最早使用“合规”字样的规范性文件,是1999年《中国银行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中银发[1999]112号 / 1999.12.24公布 / 1999.12.24施行)。
最早对“合规”下定义的规范性文件,是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 / 2014.06.09公布 / 2014.06.09施行)。
合规,是指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中兴事件后,国内开始高度重视企业的合规建设
2017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 / 2017.06.06公布 / 2017.10.01施行)
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2018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201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
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道德规范和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
但是,国内的企业合规体系,始终停留在政府要求企业守法经营的层面,企业合规没有与刑事法、刑事责任、刑事司法挂钩,与刑事合规完全是“两层皮”。
四、关于国内的“刑事合规”
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但是,不能实行无原则的保护,否则就缺乏正当性。对于不合规经营、涉嫌犯罪的企业,不能以惩罚为目的,而应当对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并予以矫治,使企业能够改过自新、合规经营,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2020年最高检决定启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的改革举措。
这就是国内的“刑事合规”。个人认为,大致发展思路应该在构建企业合规体系的基础上,逐步融入刑事合规的成分,在检察院的主导下,不排除未来二者“合二为一”。
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
2020年11月,最高检决定成立企业合规问题研究指导工作组,统筹推进企业合规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指导。
2021年3月,最高检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五、最高检开展“刑事合规”的具体举措
1.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建议相结合。
2.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
3.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清理“挂案”相结合。
4.推动企业合规与经济、行政处罚相衔接。
5.牵制定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建设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2021年6月3日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六、对“企业合规”、“刑事合规”业务的展望
首先,必须承认,“企业合规”、“刑事合规”是有积极意义的。它们可以有效约束内部员工、第三方中介及商业伙伴的行为,从源头切断舞弊、腐败犯罪产生的根源。通过建立企业内部反腐败、反舞弊合规机制,将一部分原本由国家承担之预防腐败、舞弊犯罪的责任转移给企业,将企业反腐败、反舞弊之社会责任上升为国家法律责任的一部分,从而在监管环节加大预防力度,防微杜渐,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领域腐败犯罪的发生。
其次,“企业合规”、“刑事合规”的长足发展,高度依赖刑事法的配套、协同。如果未来刑法、刑诉法再修订,可能才是合规业务春天真正到来的信号。
目前,一些综合业务团队,尤其是“民事、行政、刑事业务通吃+财税专业人士”的紧密型团队,在做“企业合规”、“刑事合规”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单纯做某个领域的诉讼律师,包括单打独斗的刑事诉讼专业律师,没有综合知识和团队支撑。都不太适合做合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