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交通肇事案
某日凌晨,赵某驾驶一辆卡车与钱某、孙某一起外出,途中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员李某受伤。赵让钱看车并与孙一起拦车将李送往医院,途中赵与孙商量不承认此事是己所为,并打电话让钱把车开离现场。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调查时,赵谎称遇险救人,后交警部门查清真相并认定因赵逃逸无法区分事故责任,由赵负全部责任。
分析
对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对赵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是:赵某有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宄而逃跑的行为。”赵某具有该《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规定的行为,而且其在案发后指使他人将肇事车辆开离现场逃避法律追宄并谎称遇险救人,说明其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而且在交警部门调查时不承认与己有关,符合该解释第3条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规定精神。同时,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认定赵逃逸。可见,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应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量刑。至于其没有离开现场参与救人的行为只能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是:赵某的行为不完全具备刑法意义逃逸的构成要件。而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义上的逃逸不能代替刑法意义上的逃逸,两者有本质区别。一是依据不同。一个依据的是刑法,一个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二是前提不同。刑法意义上的逃逸要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义上的逃逸可以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但不触犯刑律的行为。如车辆相撞后为了逃避罚款等行政处罚而逃跑就不是前者而是后者;三是主观要求不同。刑法意义上的逃逸要以逃避法律追宄的主观故意为要件。如果不知轧死人驾车而去,可以构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义上的逃逸,但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逃逸;四是离开现场的情形不同。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逃逸,要以逃跑为要件,如果抢救人了、去投案了等没有逃跑,就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宄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可以看出,逃避法律追宄和救人两项责任义务是构成刑法意义上逃逸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前提条件。这两项责任义务的关系是并列的,缺一不可。例如某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区道路上驾车肇事,围观群众群情激愤,如果下车救人或者滞留不走保护现场就有可能造成被伤害的严重后果。此时,肇事者若驾车逃离现场去交警部门投案,因为其没有逃跑而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逃逸,但可能被认定为交通事故责任意义上的逃逸。至于当事人离开现场的原因是前述的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既不救人也不报案逃之夭夭、将伤员送往医院驾车驶离现场、置伤员于不顾离开现场去投案、并不触犯刑律的交通违章后为了逃避罚款等行政处罚而逃跑还是根本就不知己肇事驾车而去,都不影响认定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义上的逃逸,只要这种离开现场的逃逸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就可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当负全部责任”,推定行为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中由于赵某指使他人驾车逃离现场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在其提供不了认定事故责任证据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只能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推定其负全部责任,这里他构成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义上的逃逸。然而,虽然其有指使他人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并谎称遇险救人的行为,由于参与救人没有逃跑,他又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逃逸。所以,应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三年以下量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