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2号】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
来源: | 作者:丁风 | 发布时间: 2023-02-17 | 541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在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中,近亲属是天然的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不仅包括对申请没收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还包括对申请没收财产主张担保物权等财产权利的主体。在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件中,如发现相关财物确属第三人善意取得,则虽然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应当予以追缴。善意取得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不知财物系违法所得;( 2)取得之物应为法律所允许流通,且在公开市场上通过合理的交易形式取得;( 3)支付合理对价;( 4)已经取得,即动产已实现交付,不动产已完成登记。

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直接或者间接获得财产,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的财产及其收益,以及来自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均应视为 “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

银行作为利害关系人基于按揭贷款抵押权主张权利的,对于按揭贷款欠款、延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应予支持。对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罚息)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