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风:《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学习心得
来源: | 作者:丁风 | 发布时间: 2023-02-22 | 81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2年12月22日最高检、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24条,现就《意见》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1.依法与妥善的结合

故意伤害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古今中外的刑事法律都认可此类行为的可罚性和应罚性。

轻伤害案件源于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此类犯罪发案率高低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一个社会、一个地区或一个社区的文明程度,反映出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融洽程度。对此类案件,需要给予特殊关照,迫切需要“依法+妥善”处理。

因此,《意见》强调,要把矛盾化解贯穿侦查、起诉全过程,促进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2.厘清原委,才能查清事实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一般来说,轻伤害案件的发展历程是:矛盾——积怨——口角——拉扯——冲突升级——动手——伤害。

《意见》强调,办案机关应全面、细致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在查清事实、厘清原委的基础上依法办理案件。

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不能局限于仅调查伤害的过程,还须向前延伸,尽力查明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辨明是非曲直。

可以预见,公安民警办理此类案件,任务将更加繁重。


3.办好轻伤害案件的四把“尚方宝剑”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决从宽处罚问题。

(2)刑事和解制度:解决出罪程序问题。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司法救助制度:解决赔偿问题。

(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促进矛盾化解、纠纷解决。


4.明确从宽、从严处理的范围

《意见》明确:因婚恋、家庭、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民间矛盾纠纷或者偶发事件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依法少捕慎诉慎,从宽处理。

对于涉黑涉恶的,雇凶伤害他人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刑罚执行期间伤害他人的,犯罪动机、手段恶劣的,伤害多人的,多次伤害他人的,伤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残疾人及医护人员等特定职业人员的,以及具有累犯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5.不得以“和稀泥”的方式化解矛盾

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从宽过程中,难免出现协商、妥协、退让、模糊化处理。但是《意见》明确:对适用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从宽的轻伤害案件,也应当全面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6.法医律师,将大有作为

《意见》强调,对鉴定意见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其中特别提到了“伤病关系”。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总则中明确了鉴定原则、鉴定时机、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但伤病关系的认定,是极其复杂、非常专业的领域。以外伤后牙缺失为例,在鉴定实践中常常遇到被鉴定人本身就存在牙科疾病或缺陷的情况,甚至是缺乏明确的外伤史,隐瞒既往牙病史,此时必须对疾病与损伤进行全面分析,判断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分清主次,才能作出准确鉴定。

因此,有法医专业背景的律师,在“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领域将大有作为。


7.殴打行为不等于故意伤害行为

在日本、韩国等国,刑法规定了殴打罪。当行为造成伤害结果,而行为人对伤害结果具有故意时,此时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当行为造成伤害结果,行为对伤害结果并没有故意,只是具有殴打故意时,此时的故意伤害罪则是殴打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殴打是故意的,对伤害结果则是过失的。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殴打罪,故意伤害罪不可能成为殴打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如果仅具有殴打意图,则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使造成他人轻伤的,也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因此,《意见》明确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8.严惩流氓

《意见》要求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对于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流氓行径,要严惩,不能把流氓伤害案件与普通群众伤害案件混为一谈。


9.互殴也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意见》明确: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意见》摒弃了“唯结果论”和“各打五十大板”等执法司法惯性。强调要从谁引发矛盾,谁造成矛盾升级,以及行为手段和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对引发争吵有过错、先动用武力、使用工具促使矛盾升级的一方实施还击的,可以认定还击一方具有防卫意图。在判断是否防卫过当时,不应苛求防卫措施与不法侵害完全对等。要依法对有过错一方主动滋事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纠正了“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10.看热闹的、打酱油的,不能认定为共犯

实践中,常见多发的情形是:行为人被叫到现场,但没有动手。对于这种看热闹、打酱油的,以前也有按共犯打击处理的先例。《意见》明确: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时,对虽然在场但并无伤害故意和伤害行为的人员,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11.被害人对刑事和解享有反悔权

《意见》明确,刑事和解后,被害人事后反悔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办案机关应当调查了解原因,认为被害人理由正当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12.首次引入“赔偿担保”制度

《意见》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了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谅解的,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笔者分析,由于嫌疑人身陷囹圄,被害人趁火打劫,嫌疑人虽有赔偿意愿,但须出来后才能履行。这种情况下,嫌疑人就必须提供担保,才能使办案机关放心变更强制措施、从宽处理。


13.刑行衔接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和“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意见》明确,被不起诉人在不起诉前已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或者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并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一般不再提出行政拘留的检察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