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含有淋巴的花油、含有伤肉的膘肉碎、“肚下塌”等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生产、加工的“食用油”是否应当认定为“新型地沟油”?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16 | 7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刑事审判参考1001号:张联新、郑荷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李阿明、何金友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王一超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何谓“废弃物”?顾名思义,即失去原有使用价值而抛弃不用的东西,“废弃物”不是法律概念,其范畴亦不需要法律明确界定,凭日常生活常识分辨即可。同时,“废弃物”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如废纸相对于居民家庭来说属于废弃物,而相对于废品收购站而言则可变废为宝。从逆向思维考虑,含有大量淋巴的花油、含有伤肉的膘肉碎及“肚下塌”等相对于食品公司来说,在市场上销售无人购买,即已不具备应有的食用价值,属肉制品加工废弃物无疑,不能因被告人可用其来炼制劣质猪油而否认其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的性质。被告人利用含有淋巴的花油、含有伤肉的膘肉碎、“肚下塌”等猪肉加工废弃物生产、加工“食用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应当作为“地沟油”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