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加杰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与他人的共同共有房产中的个人“份额”可成为刑事判决中的“责令退赔”对象
 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因被其挥霍而无法被追缴时,如需用其与他人共同共有房产中的个人“份额”进行退赔,可在诉讼程序中,采用有效方式对该共有房产予以析产,用该房产中被告人的个人“份额”弥补其所造成的损失。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刑初字第2846号(2015年12月25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刑终字第56号(201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