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报警被强奸案件中,如何把握违背妇女意志的要点?
来源: | 作者:刘晓虎 | 发布时间: 2021-10-02 | 12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甲、乙、丙和朋友一起先后在烧烤店、kTV喝酒,后甲乙丙一起离开kTV并甲乙带醉酒的丙到宾馆开房,不管离开kTⅤ还上宾馆房间,丙均显现走路不稳,由甲或乙搀扶及因怕其摔到,下楼时由甲或乙背下楼的醉酒状态,后甲和乙在宾馆房间内先后与丙发生了性关系。但丙在报警后对其与甲乙两人发生性关系的细节经过陈述得清清楚楚,也与后来归案的甲乙的供述基本一致,并表示其是自愿的,其当时喝得有点醉,其不想反抗所以也没有反抗,甲乙均供述丙发生性关系时是自愿的,当时其意识清醒,也能主动配合。请问本案中,确有丙处于醉酒状态的证据,如走路不稳,需人背扶。但也有在房间内丙的意识清醒的证据,那么如何把握被害人到底醉酒到什么程度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才构成强奸罪,特别是被害人的意识尚存的情形;其次与醉酒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除醉酒昏睡外),还需不需考证发生性关系时违背妇女意识?



研究意见:在醉酒报警被强奸案件中,总体上应当贯彻保护妇女的刑事政策,同时又要注意不能完全照搬保护幼女、精神障碍者的政策原则。在我国,不满14周岁的幼女和精神障碍者对性权利无承诺能力,即使存在承诺也不能阻却行为人构成强奸罪。这主要是由于幼女和精神障碍者存在心智方面的不足,不能正确理解对性权利承诺的内容和意义。同样,对于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足以作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被害人,也要考虑其案发当时的神志状况能否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愿。(参见孟某等强奸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61号)同时审查其意志控制和肢体活动能力,查明是否处于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不知反抗,一般是指失去意识能力,不能正确认知自己的行为性质和社会意义。不敢反抗,一般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利用心理强制影响,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能反抗,一般是被害人失去反抗的肢体活动能力。

并非所有与喝酒之后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的都构成强奸罪。如前所述,与幼女、精神障碍者的保护政策不同,对于女性喝酒之后,如果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女性处于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根据证据刑事裁判规则,不应认定行为人构成强奸罪。然而,这种处理不可能是简单机械的,主要原因:一是刑事政策上倾斜对妇女性权利的保护;二是在行为人在本人喝酒的情况下利用女性喝酒状态实施的行为,一般侧重于对行为人的打击,而作有利保护女性的解释。此种情形下,该女士的事后表态往往决定案件的走向。如当事女士事后提出其是自愿的,在保证该女士追认的真实性、自愿性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行为人不构成强奸罪。但如当事女士提出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其意愿的,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反的内容,一般会认定行为人构成强奸罪。当然,如果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该女士处于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即使该女士事后追认,也不会影响强奸罪的定性。

此外,实践中,还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情形是行为人在喝酒之前就有预谋,有的情形是喝酒过程中因女性喝酒的肢体语言临时激起犯意。此种情形,应当区别对待。虽然醉酒等原因自由行为不足以阻却犯罪,但在双方均醉酒且女方的肢体语言激起男方的犯意,最终在意志力大幅降低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可以大幅从宽处罚。即使女方在醉酒状态下有半推半就、配合的肢体动作,也不足以阻却男方构成犯罪。

本案中,既有丙处于醉酒状态的证据,如走路不稳,需人背扶,也有在房间内意识清醒的证据,整体上属于不足以证明其处于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丙的追认行为对案件至关重要。丙第一反应报警,属于正常的心理反应。但随后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影响的情况下陈述其自愿,应当认定甲乙系在没有违背其意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甲乙不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