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甲公司注册地在重庆,出资在北京成立乙公司,并任命丙担任乙公司法人,现丙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乙公司财产。请问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有无管辖权?
研究意见: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乙公司虽然系甲公司出资设立,但公司与公司之间财物之间是独立的,因此犯罪结果地不能扩大解释到甲公司所在地。本案中,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甲公司所在地,故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
类似问题经常会发生在子公司和母公司、分公司和总公司案件中。曾经在广东发生过一起多个子公司发生某类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集中在母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某市起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广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意见。该意见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认同。后考虑到该案集中管辖更便于查明事实,更有利于推进诉讼,更有利于营造公正的审判环境,最高人民法院遂指定由广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