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三张表
来源: | 作者:丁风 | 发布时间: 2021-12-24 | 3148 次浏览 | 分享到:
认罪认罚工作清单《三张表》

无论你喜欢,还是不喜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是刑事诉讼的主流了。“三项规程”(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庭审实质化、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举证质证等问题,逐渐会沦为刑事诉讼的边角料。


虽然还有一些法律人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但是,在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前,刑事诉讼就存在一定比例的冤假错案发生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已3年,我们并没有感受到冤假错案发生率有变化。这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冤假错案之间没有密切关联性。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刑事案件,90%的被告人,被抓、被判,不冤,也不枉。剩下10%的被告人,因为受到人为干扰因素、司法局限性等方面的影响,会有一定的冤错可能性。所以,最高检把认罪认罚率控制在90%左右,也是符合司法规律的。


今后,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要主动融入优越制度的洪流,要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做好认罪认罚工作,这样你才能和公诉人在量刑问题上“讨价还价”,为自己争取一个心服口服的量刑建议。


现将我们研究的被告人量刑“讨价还价”技巧,与各位交流。


一、事实清楚+定罪准确,是认罪认罚和量刑的前提和基础

2021年《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证据、查明事实、准确认定犯罪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稀里糊涂的认罪,是刑事诉讼的大忌。不仅你遭受牢狱之灾、皮肉之苦,司法机关也是劳民伤财。要不要认罪,认什么罪,务必听听专业人士靠谱的意见。


如果公诉人没有全面审查证据、查明事实、准确认定犯罪,就“要求”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被告人在辩护人的指导下“适度挣扎”。为什么不建议非常激烈的挣扎?因为挣扎越激烈,那张网可能勒得越紧。最后,鱼死,网不破。


二、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要烂熟于心

2021年6月16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常见犯罪的量刑。


其中包括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23种常见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案件的量刑规则,同时规范罚金、缓刑的适用。


被告人既然选择了自愿认罪,在与公诉人协商认罚量刑问题时,应当对《量刑指导意见》烂熟于心。


为此,我们制作了《23种常见犯罪量刑表》、《量刑明细表》,主要解决法定量刑情节的计算、调整问题。确保你不会遗漏任何法定量刑情节。


三、先谈法定量刑情节,再谈酌定量刑情节

公诉人在办案中一般比较重视法定量刑情节,但往往会忽略酌定量刑情节。对手薄弱之处,就是你必须加强的地方。


被告人与公诉人就法定量刑情节切磋之后,选择恰当时机再抛出酌定量刑情节,争取与公诉人切磋第二轮,促使公诉人进一步下调量刑。


为什么不建议被告人将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揉在一起,一股脑的与公诉人谈?因为这样操作,公诉人给你一个明确的量刑后,量刑协商就变成一锤子买卖,你再与公诉人讨价还价,就有点强词夺理、胡搅蛮缠之感,可发挥的余地很小。


讨价还价的目的,是尽可能把公诉人自由裁量的那部分量刑“讨”出来。今后,认罪认罚的具结过程都有同步录音录像了,被告人、辩护人有理有据的“讨价还价”,非常重要。


四、30项酌定量刑情节,要心中有数

被告人一旦认罪认罚,量刑结果就是他唯一的期待。但是,要争取一个“完美”的量刑结果,绝非易事。如果没有完美的过程,结果可能不是那么美好。


从2021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看,公诉人制作量刑建议时,涉及到很多工作。我们统计了一下,大约有30项内容。


这么多内容,难免挂一漏万。这30项内容,有些是公诉人要查明的,有些是被告人要主动提供的。如果被告人自己不主动提供,这个酌定情节可能就没了。


为此,我们制作了《认罪认罚工作清单》,主要解决酌定量刑情节的调节问题。


使用方法:先使用《23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表》计算基准刑,然后使用《量刑明细表》调整基准刑,最后使用《认罪认罚工作清单》,调整宣告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