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以提供色情服务作为招徕被害人的手段,进而假借基本虚构的消费账单,采用骗取、威胁、暴力等非法手段索取被害人钱财,构成压制反抗,强行取财,虽然被害人接受的异性服务不具有合法性,但其已支付了相应费用,说明该交易行为已经完成,故该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而成立抢劫罪。
“吊模宰客”犯罪行为具有从低度行为向高度行为发展的特征。具体到个案,行为人是采用骗取、威胁还是暴力手段索取被害人钱财,往往视被害人的反应而定,因此,实践中“吊模宰客”行为的罪名认定也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行为人所实施具体行为的特征以及与相关罪名的契合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