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4号:刘某抢劫、强奸案——穿插实施多种多次暴力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在跳楼逃离过程中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的,行为人应当对重伤以上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1 | 612 次浏览 | 分享到:
1.穿插实施多种多次暴力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在跳楼逃离过程中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的,行为人是否应当对重伤以上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2.穿插实施多种多次暴力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以上后果的,如果多种多次暴力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犯罪的,是否应当将该后果在各犯罪构成要件中分别予以评价?
在行为人不停地穿插对被害人实施一系列殴打、强奸等暴力行为的情况下,被害人跳楼逃离的行为符合常识、常情。被害人在行为人已将房门反锁的情况下为躲避侵害只有跳楼逃跑一条途径。换言之,在此情况下,行为人的暴力侵害行为与被害人的介入行为(跳楼逃离行为)之间存在必然关联性,由此造成的被害人重伤后果与行为人的暴力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直接的联系,行为人的暴力行为能够合乎规律地引发受害人的跳楼逃跑行为,受害人的跳楼逃离行为未中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与被害人重伤后果之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逃离过程中造成的重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