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5号:尹志刚、李龙云抢劫案——向他人提供钥匙,帮助其入室抢劫共同居住人,并将抢得的部分钱款据为己有,构成入户抢劫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1 | 628 次浏览 | 分享到:
1.提供配好的钥匙给同伙,让同伙人室抢劫共同居住人的,行为人与同伙是否均构成人户抢劫?
2.行为人代为保管共同居住人钱款期间,伙同他人入室实施抢劫,并伪造部分保管钱款被抢假象,将部分保管钱款据为己有,如何定性?
行为人向他人提供钥匙,帮助其入室抢劫共同居住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入户抢劫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与入室抢劫者有着同样的犯罪故意,同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成立共同犯罪。客观上,行为人向他人提供钥匙这一行为起到了帮助他人入户的作用,为他人实施抢劫创造了条件。因此,行为人向他人提供钥匙,帮助其入室抢劫共同居住人,并将抢得的部分钱款据为己有,应构成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