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被害人下车呼救时被其他车辆撞死,能否认定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适用“抢劫致人死亡”?
出租车司机在高速公路上遭到抢劫后下车逃生,被其他车辆撞死,被害人的死亡虽然不是抢劫造成的,但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当能够预见到被害人在遭受抢劫时可能会下车逃生,并且由于高速公路上车速较快,被害人下车逃生极有可能发生事故。因此,出租车司机在高速公路上遭到抢劫,下车逃生过程中被其他车辆撞死,被告人应当承担抢劫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