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4号:黄卫松抢劫案——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嫖宿后实施抢劫,不构成“入户抢劫”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1 | 600 次浏览 | 分享到:
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嫖宿后实施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户”既要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具有一定的封闭性的场所特征,也要具备供家庭生活起居使用的功能特征。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时其出租房对卖淫对象而言不属于“户”。卖淫女出租房兼具卖淫活动场所和家居生活住所的性质。卖淫女在从事卖淫活动时,其出租房所承载的功能性质表现为卖淫活动场所;卖淫女在不从事卖淫活动时,其出租房所承载的功能性质表现为家居生活住所。该出租房表现为卖淫活动场所和家居生活住所的双重功能特征,在一定条件下两个特征可以相互转化。
  对合法入户后因为某种原因而实施抢劫的,对其入户非法性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进一步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入户前或者入户时就有抢劫犯罪动机的,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种情况下即使是合法入户也应当认定具有入户的非法性。另一种是合法入户时没有抢劫犯罪动机,临时起意抢劫,即以合法行为开始,以犯罪行为告终的,这种情况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一般认定为一般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