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7号:白升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当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伪劣产品时,应当适用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7 | 4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伪劣产品时,应当适用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罚;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活动为基础,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从行为人的行为过程、行为环节着手,综合所有事实,排除其他可能。如果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因为被欺骗或者事后才知道其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不能认定为“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