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8号:范军盗窃案——偷配单位保险柜钥匙秘密取走柜内资金并留言曰后归还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1 | 6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将款项还给被害人的做法,只是其对赃款的一种处理方式,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第二,行为人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行为人采取的私自偷配钥匙,并乘公司休息无人注意之机,进入财务室,打开保险柜,取走现金后又将保险柜锁好的系列行为,均是在该资金的所有人和保管人未察觉的情况下所为。因此,该行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其事后留下字条表明作案人身份并声称会连本带利还给被害人的行为,只能是被害人“事后”知情,而不影响其作案时“秘密”窃取事实的成立。第三,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既遂,且数额特别巨大。行为人作案后携款潜逃,已经使公司丧失了对该款项的控制,其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其在作案后十几天将绝大部分款项归还的行为,使公司在最终意义上没有受到很大损失,只是属于事后的悔罪表现,不影响盗窃既遂的事实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