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2号:朱影盗窃案—— 通过欺诈取得对财物的暂时持有,不是被告人的目的行为,而只是其实现占有财物目的的辅助手段行为,则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1 | 597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为人采用欺骗与秘密窃取相互交织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在交互使用欺骗与窃取手段的侵财案件中,认定行为的性质是盗窃还是诈骗,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窃取还是欺骗。若采用“虚构和蒙骗”的直接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若采用“秘密窃取”为直接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则应认为定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