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的客体既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也包括国家的林木资源,范围远较盗窃罪的犯罪客体为广;对盗伐林木罪中“盗伐”的解释没有必要参照盗窃罪,将其限制为“秘密砍伐”;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属于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的关系。
被告人李波盗挖行道木的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应当以重罪论处。结合具体案情,李波盗挖林木的行为应适用盗伐林木罪中“数量较大”的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但盗挖林木的价值已经达到了盗窃罪中“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通过比较可知,最终应对李波以重罪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