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出现系统故障的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无偿获取游戏点数,且造成他人损失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盗窃罪中行为人秘密窃取或者不告而取的方式,是相对于财物的管理者或所有者(即被害人)而言的。本案中,被告人利用故障的支付平台发出发货指令后,易宝支付系统的所有人通融公司并不知道被告人恶意输入虚假的卡号、密码使得易宝支付发出指令让被告人成功窃取游戏点数的事实。直到游戏公司发现网络上有人低价兜售游戏点数进行核查时,才发现相关情况,并告知通融公司,通融公司才发现易宝支付系统发出错误指令,遭受损失。按照通融公司和创娱天下签订的合作协议,最终通融公司按照易宝支付发出的指令支付了相应的钱款给创娱天下。所以本案中被告人系不告而取,通融公司并未有意识地处分财物,应当是盗窃案件的被害人。本案区别于传统的网络盗窃案。在传统的网络盗窃中,行为人通过使用木马病毒、网络游戏外挂程序、入侵服务器等手段直接窃取用户游戏用户名、密码或银行账号、密码等,受害者往往是最终直接失去财物的人。而在本案中,被告人是利用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系统故障,故意输入错误卡号密码信息,窃取商家具有财产价值的游戏点数,受害者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而不是最后交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