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9号:廖承龙、张文清盗窃案—— 帮助他人盗回本属于自己公司经营财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1 | 699 次浏览 | 分享到:
帮助他人盗回本属于自己公司经营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张文清伙同廖承龙盗走债权人质押下的汽车,虽然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因未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主张权利,故不属于自救行为。张文清明知廖承龙无权私自开走质押给债权人的汽车,为挽回自身财产损失仍积极帮助廖承龙盗回汽车,构成廖承龙盗窃的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