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167号:袁鹰诈骗,欧阳湘、李巍非法经营案—— 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应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4
|
648
次浏览
|
分享到:
1.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2.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定性?
对于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由于有买卖货物的行为,是在非法经营活动中进行诈骗活动,没有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主要侵犯的是传销参与者的财产权和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应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上一篇:
185号:刘国芳等诈......
下一篇:
162号:李志远招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