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较轻的受贿罪犯罪分子在规定期限内自首且认罪态度好的,应当从宽处理—罗云光受贿案
案例要旨
凡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从宽处理。其中,犯罪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判处死刑;犯罪较重,依法应判处重刑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犯罪较轻,依法应判处轻刑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罗云光受贿案
被告人罗云光,男,现年五十岁,汉族,河北省徐水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系铁道部副部长,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真武庙铁路第一住宅区28栋3门9号。
被告人罗云光在担任铁道部副部长期间,利用主管运输的职务之便,于一九八八年一月和五月,先后两次收受郑州铁路局原副局长潘克明(另案处理)的贿赂现款共计人民币二千元、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四百六十五元);一九八八年九月,被告人罗云光乂收受郑州铁路局旅行综合服务公司副经理侯创国(另案处理)送的冰熊牌电冰柜一台(价值人民币二千三西五十四元,已收缴)。以上,被告人罗云光收受贿赂的现金及实物折价共计人民币四千八百—十九元。
上述罪行,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在案证实,被告人罗云光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云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尤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罗云光能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自首,罪行较轻,认罪态度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1.对被告人罗云光决定免予起诉。2.赃款人民币二千元、赃物金戒指一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