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含义界定 ——贾兴龙故意杀人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39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核37327671号刑事裁定书

【案件焦点】

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何具体认定

【法官后语】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即定罪事实)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即重大量刑事实)。此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本案贾兴龙犯罪后在父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贾兴龙在公安机关共有四次供述,其中,第二次讯问进行了录像。贾兴龙在一审审理期间提出,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公安人员引供、诱供形成,申请一审法院对其供述进行排除。法庭对此启动调查程序,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贾兴龙在侦查机关的审讯录像,证实贾兴龙对案件的起因,犯罪过程均如实供述,没有其所称的公安人员对其引供、诱供情形。同时参与审讯的侦查人员亦出庭说明对贾兴龙的讯问均无引供、诱供,均系如实记录,一审开庭审中贾兴龙翻供称,其挥镰刀砍人是当时大脑感觉遭抢劫的意识,感觉所有人都冲我来,我自我反应就是抡刀,并不是有意砍杀。砍第一个黑影时意识到是人,砍其他黑影时没有意识到是不是人。一审庭审中贾兴龙对于犯罪起因、动机、犯罪对象、犯罪过程均不如实供述,属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翻供的情形已超出对犯罪行为性质的辩解范畴,依法不予认定自首。但对其父送子投案的情节应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