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失主追问下承认盗窃事实并退出赃款的,不构成自首——纪昌全、陶一景盗窃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2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失主追问下承认盗窃事实并退出赃款的,不构成自首

————纪昌全、陶一景盗窃案

案例要旨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不能认定为自首。就本案而言,两被告人在盗窃他人钱财后,并没有主动向司法机关、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而是在失主找到他们之后,经过数小时的追问,才承认了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他们在失主的追问下承认了盗窃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的情节是否认定为自首,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在盗窃作案后,失主虽然怀疑是他们偷了钱,但没有掌握任何证据。当失主向两被告人追问时,他们先后承认了盗窃事实,并将所盗赃款如数退还失主,这种行为可以视为他们向失主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在司法机关查处的过程中,两被告人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有认罪悔改的表现。从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考虑,对两被告人的这种情节应视为自首。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认定自首的重要条件之一是犯罪分子愿意接受审查和裁判。本案两被告人虽能向失主承认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有悔过自新的因素,但也有不愿让失主报案,避免受到司法机关审查和惩处的原因,希望把钱退给失主后私下了结此案。因此不能认定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但两被告人在失主的追问下能够承认犯罪事实并交出赃款,也是一种悔罪的表现,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后一种意见。这是因为:依照有关的司法解释,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不能认定为自首。就本案而言,两被告人在盗窃他人钱财后,并没有主动向司法机关、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而是在失主找到他们之后,经过数小时的追问,才承认了犯罪事实。这就不能认为是主动投案,也很难说是在投案当时就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两被告人在失主的追问下被动地承认犯罪事实并交出赃款,虽然有悔过之意,但也有就此了结以避免司法机关查处的想法。这就不能认为他们愿意接受审查和裁判。因此,对两被告人在失主追问下承认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尽管如此,两被告人的这种行为毕竟表明他们能够及时悔悟,使失主免受损失,而且为司法机关查处此案节省了人力、物力,对国家也是有利的。所以法院在处理本案时,一方面没有认定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另一方面又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两被告人分别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