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等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少刑初字第1号
【要旨】
在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如何理解司法解释确立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标准?应理解为排除罪后情节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宣告刑,不能 一概以法定刑幅度内含有无期徒刑就认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评析】
认定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如何理解司法解释确立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 刑以上刑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张某具有一般立功表现;而左某某、张某两人的辩 护人提出,左某某与张某两人应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理由是两名被告人协助抓获 的同案犯均为多次抢劫,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均系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立功标准。
对此,笔者认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难以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仅认定为一般 立功即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 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重大立功包括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 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等。而重大犯罪、重大案件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以上刑罚。那么,对司法解释规定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否可以理解 为被检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包括无期徒刑或死刑在内就 行了?笔者认为,显然不能。由于我国《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均比较宽 泛,大量条款所设定的单一法定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甚至 设定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类似情况均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将 导致重大立功的标准认定过于宽松,使被告人获得不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机会。因此, 笔者认为,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应理解为排除罪后情节而可能 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宣告刑,不能一概以法定刑幅度内含有无期徒刑就认为是可能判处 无期徒刑。这里的罪后情节,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以后的能够影响量刑的情节,如 自首、立功等。比如说,被检举、揭发人仅入户抢劫一次,无其他从重、加重情节,虽 然其法定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通常情况下,被检举、揭 发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左右就行了,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此时就不存在认 定检举、揭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空间。再有,被检举、揭发的犯罪嫌疑人本可能判 处无期徒刑,但因其到案后有立功表现或被查明是少年犯,而被减轻判处十四年有期徒
刑,此种情况并不影响认定检举、揭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从本案来看,左某某、张某所协助抓获的同案犯,均在没有自首、立功等罪后情节、 因素的情况下,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不能认定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 上刑罚”。据此,两名被告人的行为难以认定为重大立功,仅构成一般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