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替如何认定——梁某某交通肇事、曾某某包庇案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焦点】交通肇事后找人顶替行为如何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的行为。认定逃逸,应当把握好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一是主观要件,即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二是客观要件,即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前,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以逃离事故现场为一般情形。被告人案发后打电话找人顶替,主观上具有减轻或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给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造成了障碍,阻断了犯罪人与犯罪事实的联系,可认定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此外,被告人肇事后找人“顶包”的逃逸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情形。此种情况不能另定妨害作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