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为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王乐某交通肇事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1719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焦点】
1.如何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中所要求的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2.如何把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是属于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
【裁判要旨】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具有一定难度。我们认为,只要行为人当时已经认识到自己造成了,或者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后,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仍旧选择不停车查看,或者离开现场的,就应当认定为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认定被告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基于被告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追究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的逃逸行为已经作为定罪情节被评价,那么,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就不应将逃逸事实作为量刑情节再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