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大型营运车辆司机因业务过错导致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司法认定——赵靖良交通肇事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刑初字第716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焦点】
大型公共营运车辆司机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因自身业务过错导致发生所载乘客大量伤亡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然,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判断被告人究竟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关键要看被告人行为时的主观状态。而这一点只能从其行为时的客观环境上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