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的认定——李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4 | 183 次浏览 | 分享到:
8 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的认定——李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681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焦点】

驾驶人拒绝交警现场检查,驾车冲闯交警关卡并冲撞警车、闯红灯等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要旨】

本案主要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以及同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罪名的认定问题。

被告人驾车冲闯交警关卡,在交警追赶过程中,冲撞警车、闯红灯的行为,妨害了交警依法执行公务,同时还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事发的时间正是上班的早高峰时段,发生的路段是车辆人员密集的城市中心地区,在交警已经进行交通管制且设卡对沿途车辆进行检查的过程中,被告人拒绝接受检查且拒绝下车,在交警依法采用强制手段破窗让其下车时,其前后移动车辆,窜至应急车道,从北京市西二环一路闯红灯窜至长安街西段,后被数辆警车逼停,才将其抓获,被告人这种驾车的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物的安全受到威胁,被告人的动机虽然是因套牌车害怕交警查处,但其作为正常的小汽车驾驶人,应当明知自己这种驾车的行为可能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交通安全造成危险,但仍然任意实施闯卡逃逸的高度危险性的行为,且该行为的实施客观上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对于同一行为触犯刑法中的两个罪名的,应择一重罪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重于妨害公务罪,因此,被告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