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行为人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吴新某、李金某危险物品肇事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4 | 182 次浏览 | 分享到:
9 行为人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吴新某、李金某危险物品肇事案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焦点】

对二被告人行为应当定性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还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裁判要旨】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二者虽在主观方面都具有过失心理态度的因素,客观上都存在由于某些特定物品而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结果。但二罪的区别在于:首先,主体要件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危险物品肇事罪则为一般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其次,客体要件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侵犯的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再次,犯罪客观要件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处置废物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而危险物品肇事罪则表现为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行为。